有必要的会计机构和合格的会计人员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和履行会计法定职责的基础条件,因此,《会计法》对这两方面确立了基本的规范,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所以是基本规范,就是确定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标准、基本资格、基本素质,而对一些相关的事项则可以以此为根据作出具体安排。这种立法方式在经济立法中也是可以采用的,因为现实的经济生活具体而又复杂,法律不宜一一作出规定,也难以事无巨细地都作规定,适宜的方式是遵循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基本制度,在可以自行决定的范围内主动积极地考虑实施的办法。
《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规范为:
1.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实行代理记帐。
2.特定的企业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其他的单位是否设立总会计师一职,法律未作限定,即既未规定必须设置,也不加以限制,而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3.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实行钱帐分管制度。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检查审核,钱帐分管是会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这些制度必须遵循,实施方式自行安排。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严格会计人员的资格条件,是保证会计质量的必要途径。
5.对会计人员作出禁止的规定,就是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就是终身被禁止进入会计人员行列。除上述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则被限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这些规定是严厉的,也是必要的,就是应当从严管理会计队伍。
6.强调会计人员的道德操守和业务素质,将加强培训作为法定事项。国家需要重视,单位也应组织进行,会计人员则应视作自身的责任。
7.会计人员的调离,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依法规范地进行,明确交接责任。这项要求,既是规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为的,也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组织会计工作的重要规则,因此有必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