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本议中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义务的履行。
(4)股权认购人对所购股份的拥有、对股权出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活动。
合同: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义务、许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损失:本协议10.2节定义。
信息备忘录:附于本协议的信息备忘录。
雇用协议:见本协议2.4节(a)(iii)的定义。
债权:任何费用、公共财产利益、条件、置留权、选择权、抵押权、股息、优先权、或任何形式的限制(包括对收入的使用、表决和权利转移的限制或对行使所有权其他属性的限制)。
财产:股权出让人现在或过去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租赁物和其他财产及任何房屋、设备(包括机动车、运输车和其他所有车辆)/
CAAP:被普遍接受的美国会计原则,强调与3.4节(b)中所述的负债表和其他会计报表的基本依据保持一致性。
政府授权:任何从政府或依据法律得到的批、同意、许可证、许可和默许以及由政府机构或依据法律颁布、同意、给予或使之得到的其他授权。
政府机构:任何下述机构:
(1)国家、省(市)或其他性质的政府机构;
(2)行使或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执行、司法、立法、警察、控制或税收权利的部门或行使其他权利的机构。[page]
有害行为:对财产或财产的部分施加的对人和财物的危险或无谓风险的行为,或可能影响财产价值或股权出让人的价值的行为。
知识产权:见本协议3.2节定义。
期中负债表:见本协议3.4 节定义。
消息:某自然人被视为具有对某一特定事实或事物的消息,如果该自然人:
(1)知晓这一事实或事物;
(2)在对该事实或事物的存在性进行合理的综合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或知晓该事实或事物。
如果某自然人现任或曾经出任某法人团体的董事、官员、合伙人、执行人或授权人,且该自然人具有对某事实或事物的消息,则该法人(不是自然人)被视为具有对该事实或事物的消息。
法律规定:任何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及国际、跨国组织或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条约。
非竞争协议:见本协议2.4节(a)(iv)定义。
裁决:任何法院、行政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仲裁机构提出、发布、制作和执行的判定、决定、判决、裁定、传票或裁决。
普通业务程序:法人进行某一活动时,该活动被认为采用了普通业务程序,如果:
(1)该活动与该法人在进行同类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序相一致,而且该程序已经成为该法人在进行同类活动时的日常工作程序;
(2)该法人该活动无需得到该法人董事会的授权(或由任何法人或法人集团进行该授权)[也无需由其母公司(如果有的话)进行特别授权]。
(3)该活动与传统的活动在牲和规模上相类似,它无需董事会的任何授权(或由任何法人或法人团体进行类拟授权),并且是同行其他法人进行日常运作的普通业务程序。
组织组织文件:
(1)公司的章程、执照及具体规定;
(2)发起人协议;
(3)上述文件的修正文件。
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组织、工会、基他单位或政府部门。
计划:见本协议3.13 节定义。
诉讼:由任何中国法院受理及审理的案件(包括民事、行政、诉争)。
代表:某个特定的法人董事、官员、雇员、代理人、咨询人员、顾问或其他代表人,包括法律顾问、会计、财务顾问。
股权出让人:见本协议第一段定义。
卖方免除:见本协议2.4节(a)(ii)定义。
报税单:应当向负责税务的确定、估算、汇总和上缴的政府部门或税收管理、执行和强制机关上报,或根据上述部门的要求或法律规定应提交的任何申报单(包括信息情况申报单)、报告、说明、计划、通知和其他文件。
冲突征兆:任何要求、声明(口头或书面的)、或给出的通知(口头或书面的)或其他发生的事件或存在的情况如果会使人认为一项索偿、诉讼、争议将要发生、或将被提出、将被坚持,或在将来被提起,则视这些要求、声明、通知、事件或情况为主张、诉讼、争议的冲突征兆。
2. 股份的认购和交割
2.1认购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