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让股权

更新时间:2012-11-23 15: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名词解释: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

  名词解释: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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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公司,转让,目标,股份,支付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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