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董事长不是股东会产生,而是董事会产生。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此我们知道,董事长是由董事会产生的,并不是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3-13人的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无需设董事长一职。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首先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公司法》对公司自治权利的认可,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但是,实际中有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长应当如何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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