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时有关债权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2-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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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2年12月,某航运分公司派人到某气体压缩机厂讨债时,发现该厂已分为3家公司,并对所欠债务作了协议规定:分出的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再承担原厂所欠的债务;某气体压缩机厂这块牌子还存在,一直到还清债务;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接了原厂全部员工和设备厂房。某航运分公司

2002年12月,某航运分公司派人到某气体压缩机厂讨债时,发现该厂已分为3家公司,并对所欠债务作了协议规定:分出的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再承担原厂所欠的债务;某气体压缩机厂这块牌子还存在,一直到还清债务;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接了原厂全部员工和设备厂房。

  某航运分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将某气体压缩机厂、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关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权人未予认可;由于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新建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偿清某航运分公司债务。

  点评:公司分立时,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某气体压缩机厂明为企业分立,实为企业改制,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将原企业的优质财产与他人组成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这实质上是一种逃脱债务的行为。某气体压缩机厂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认可的话,分立后的企业与原企业仍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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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有债权债务。分公司独立核算会承担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吗?
公司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独立承担,不过要是公司股东有特殊情况,也是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
你好,要分情况的,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可以
你好,这边是否是民事案件的问题,有没有证据
你好,你是咨询民事还是刑事
你好,你咨询的事情稍后给你接入,不合理可以起诉
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2小时前
你好具体是什么原因方便说一下吗
你好,是咨询什么民事案件,稍后给你咨询解答你好,这边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3小时前
晚上好,20%是多少钱呢?如果对方是一个套路贷,那么他们肯定会想方设法取走这笔20%的资金。所以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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