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无增加出资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9-02-1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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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

      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入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大经营规模,而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而且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增加出资要求合伙人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企业,从而使其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这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如合伙协议有约定,或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无此约定或决定,他们便没有这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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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
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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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发律师
刘同发律师
20分钟前
结合有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确定?如果调解协议不公平,不自愿,是可以起诉
你好,可以简单说明你的情况,再具体沟通方案
你好,具体描述详细我们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你好,你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描述案情详谈给你方案,
胥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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