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风险投资的认识误区

更新时间:2019-02-0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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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两年来,风险投资的问题开始得到重视,但目前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政府部门,都存在着一些风险投资的模糊认识和偏差,需要加以澄清。一、风险资本并不必然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在风险投资一词的翻译上,目前仍存在着歧异。有人认为,将英文venturecapital译为风险投资
近两年来,风险投资的问题开始得到重视,但目前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政府部门,都存在着一些风险投资的模糊认识和偏差,需要加以澄清。        一、风险资本并不必然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在“风险投资”一词的翻译上,目前仍存在着歧异。有人认为,将英文“venture capital”译为“ 风险投资”准确地概括了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还有人认为,将之译作“创业投资”更符合“venture ca pital”的原意。如果过于强调其风险属性,则容易误导公众对这类投资活动的认识,使风险投资偏离“创业”的特点。      从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兴起主要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     二战以后军事和空间科技的高度发展促进了整个高科技工业的发展,从而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土壤;        美国历来具有崇尚企业家精神的文化传统,政府又在政策上给予创新企业以很大支持;        人均拥有的金融资产数额很大,客观上造成了富裕者拿出一部分资产进行运作以获得高额收入的需求和可能性。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的风险投资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不高,股市又已发育成熟,很难通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在笔者看来,我们大可不必为一个英文单词的翻译而纠缠不休。因为无论是“风险投资”也好、“创业投资”也好,都改变不了它逐高利而动的本质,风险投资的要义就在于投资者主动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额回报。至于这种资本进入哪个领域去驾驭高风险,则取决于整个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并不会因为取了个“创业投资”的名字就去主动支持创业活动和高新技术创新活动。     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日本曾有一些大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陆续设立了一批专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公司,但是由于文化传统、管理习惯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并没有将重点放在风险投资活动上,据称有50%的资金被用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在泡沫经济时期,这些公司大多掉入了房地产投资的陷阱。泡沫经济崩溃后,严重的坏帐和呆帐已经威胁到其自身的生存。     在1992-1995年期间,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中国投资基金增长十分迅速。至1998年,这类基金的资本总额达到了将近40亿美元。但是,这些西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结果却使投资者大失所望。有关人士对这些基金的运作方式进行了深入分析,结果发现只有8.1%的资金投向了技术产业,而有65%的资金则投入了现存企业的扩张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国外有着丰富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也没有向创业项目或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的风险资本仅有不足1/4投入技术创新领域,而同期美国的投资比重高达近70%。这里的差距,并不是由于资本名称的不同造成,而是投资环境不同所致。     除了环境因素外,制度和政策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例如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中,受政府控制的美国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大多归于失败,不仅没有将资金用于支持创新者创业,反而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最终不得不倒闭。1969年,美国政府将资本增值税税率由25%增至35%,1976年则进一步提高至49.5%。同时政府还调整了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企业职工行使期权购买股票之后就必须纳税,而不像以前当这些股票被出售时才缴税。这些举措使美国的风险投资业陷入近10年的低潮。而政府在1978年将资本增值税率削减至28%以后,次年的风险资本就扩大了10 倍。1981年美国国会将该税率继续降低至20%,并恢复了以前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办法,当年风险投资基金的承诺金额便实现了翻番。     上述事例证明,作为一种市场导向很强的商业性活动,风险投资者绝不会自动去支持创新创业活动,除非这种活动有着很高的预期收益率。而发达国家风险资本对高科技企业的支持,也是以这类企业具有极大的增长机会和市场潜力为前提的。由此看来,引导资金投向创新活动的核心和关键并不在于筹集风险资本和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而在于构建一套有利于技术创新、小企业创业和建立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制度基础,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通过增加创新技术的商业收益(如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来实现引导的间接调控体系。  二、发展风险投资应定位于支持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而不是某几个产业     目前存在的一个观念上的谬误之处,就是将产业政策与技术创新政策混为一谈。随着技术创新政策逐步异化为产业政策,政府以创新为目标而大力推动的风险投资事业就很容易被局限于少数产业。显然,以商业利益为根本动力的风险投资活动在这种限制下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尽管技术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存在联系,但这两类政策还是存在很大区别。表现在:     高新技术密集的产业往往并不一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可能是未来的支柱产业),现有支柱产业也未见得是高新技术密集的产业。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的联系尽管密切,但仍不足以涵盖后者的全部外延。国家863计划曾将信息、生物、新材料、自动化、能源、激光和航天七个领域的研究开发技术定义为高技术,显然这种定义并不全面。如果以此作为高新技术的政策支持标准,就会产生很多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得不到支持的问题,而得到政策支持企业又未见得是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目前在国内一些高新技术园区内,许多企业只是在国家支持的行业内从事低技术的生产和销售)。   高新技术的更新速度很快,一项新技术可能在一两年之后就变成旧技术了,一般的产业政策是无法适应这种迅速的变化的。     传统产业和衰退产业并非没有高新技术,对于中国来说,更为迫切的现实需求恐怕还是通过发展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产业,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由于高新技术是无边界和无止境的,国际上至今关于高新技术也没有准确定义。正因为如此,高新技术往往难于用经验和既有标准来评价,即便是业内的专家,也未见得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如果沿袭产业政策的评判标准和评判方法,必定会扼杀一些有价值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活动。      基于上述理由,技术创新政策应有别于产业政策。除了要将重点放在支持研究开发活动以外,还应侧重于支持商业性的技术创新和创业活动。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一个支持部分,风险投资活动应被明确定位于支持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和持有这类技术的创新而不是某几个特殊产业,以便为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提供更加广阔和自由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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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构成什么罪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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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分担类型<p> (1)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担。<p>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基金适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较强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众多的富有个人或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构成了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来源相对分散使分配到各个投资者主体的资本数量与比例就比较小,从而承担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这样就在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上实现风险的第一次分担。<p> (2)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p>创业企业是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承担此功能,在此条件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p> (3)创业投资家内部的风险分担。<p>对于有限合伙基金来说,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与优秀的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对于公司制来说,风险分担类型有,基金经理与优秀员工的风险分担、基金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等。<p> (4)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p>在实际中,创业投资公司通常采用联合投资的策略,即联合其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对某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就实现了风险在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分担。<p> (5)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风险分担。<p>创业投资家不仅仅投入创业资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务,通过自己独特眼光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主动出击,主动承担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通过合理的契约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与创业企业间的风险分担问题。<p> (6)创业企业家内部的风险分担。<p>正如Gomez-Mejza (1994)指出,受到股权激励同时又承担更多风险的CEO和高层管理团队也愿意在企业更低层次的员工范围内采用象创业投资家对自己那样的补偿体系,根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高低层次的员工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从而实现了创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的风险分担。<p> (7)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p>由于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为了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高资本增值收益。而且创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创业投资毕竟不同于仅仅投资于几个公司,以长期控股并获得产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控股公司,因而在创业企业之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分担风险。<p> (8)外部机构与各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p>由于创业投资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将资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一般都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减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鼓励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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