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9-02-1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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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中,‘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就算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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