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三类融资诈骗
更新时间:2019-02-1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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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类以投资为名,要融资企业交纳的各种考察费、立项费及保证金等。这些费用从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均要求企业支付以后才能帮忙融资。正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费用,当他们决定投资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纳入考察范围时,会自行支付差旅费、管
第一类
以投资为名,要融资企业交纳的各种考察费、立项费及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从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均要求企业支付以后才能帮忙融资。“正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费用,当他们决定投资一家公司或将一家公司纳入考察范围时,会自行支付差旅费、管理费及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等费用。巧立名目收费的企业往往不是正规
投资公司。”姜华说,“同时,在
有限合伙制PE里,
基金管理人就是GP(普通
合伙人),所以融资企业不能存侥幸心理,觉得小恩小惠就可以让这些人将数千万元资金投给你。因为投资里面有他自己的钱,他会非常小心地把控风险,‘给钱’往往适得其反。”
第二类
勾结第三方机构进行诈骗。
即投资公司本身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在考察投资过程中会表示:“项目还是比较好的,但是需要包装、策划,要找指定的中介机构做
商业计划书,或者必须找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某某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处理及评估。”企业向这些中介机构“交钱”之后,中介机构会与投资公司分成,之后投资公司却可能以种种理由,使投资计划不了了之。
第三类
利用国家金融政策,以提供大额存款、银行保函等帮助企业贷款的方式,要求企业提交订金。
“假投资公司提供的协议上一般会规定,《银行保函》开出并由项目方银行核保后,项目方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续费,并要求一周最多两周内项目方银行必须放贷,如不能放贷则不负任何责任。”姜华说。
“但事实上,大额存单、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陷阱利用的就是时间差,即出资方给融资方的有效时间内,银行上级部门的核准手续根本办不下来,这样出资方就堂而皇之地吃掉融资方先期交付的保证金。”姜华提醒,“在当前我国产权投资领域缺少相应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上述行骗手段有的能够诉诸法律,但有的打的是擦边球,企业追索困难。所以提醒有意进行融资的企业,在一开始就要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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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算不算三类犯罪
一般来说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都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你好,合同诈骗是第三类犯罪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