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法简介-非法合同

更新时间:2019-02-11 18: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非法合同是指与成文法或普通法上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无效合同。合同的非法性通常表现在4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程序非法,例如在英国境内订立违反英国公共利益的合同;(2)合同的履行内容非法,例如订立以实施犯罪为内容的合同;(3)合同的对价非法,例如为偿还赌债而签发的
非法合同是指与成文法或普通法上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无效合同。合同的非法性通常表现在4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程序非法,例如在英国境内订立违反英国公共利益的合同;(2)合同的履行内容非法,例如订立以实施犯罪为内容的合同;(3)合同的对价非法,例如为偿还赌债而签发的票据;(4)订约目的非法,例如基于走私贩毒目的而订立的车船租用合同。

一、非法合同的基本类型
非法合同可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许多类型,但它在整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明显含有道德上卑鄙因素的非法合同,例如含有犯罪内容的合同;另一类是不直接表现出此种卑鄙因素的非法合同,例如限制性贸易合同。这两类合同在司法中往往导致极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根据非法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对10种非法合同作一简单介绍。
(一)危害公共服务的合同
危害公共服务的合同是指可能将违反普通法中的公共政策原则的合同;根据判例规则,它包括买卖公职的合同,转让公务人员薪金或退休金待遇的合同,以出让荣誉称号为对价的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导致无效后果。例如在1925年帕金森诉安布兰斯学会案中,被告协会的代表向原告诉诺:如果原告向其学会捐赠一笔钱,他就能得到爵士头衔。后原告因未能取得该头衔而诉请收回捐款,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该合同属于违反公共政策的非法合同[1]。此外根据1908年彼尔德申请案判例,当事人利用自己在政府I户的地位和影响而给予他人好处的许诺,或者阻止他人参加皇家军队的合同也属于危害公共服务的合同[2]。
(二)妨碍司法权行使的合同
1.妨碍刑事诉讼和破产程序的合同
妨碍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协议属于非法无效合同,因为此类合同明显有碍于公共利益。同样,在押犯人与其保释人订立的旨在补偿保释人已付的保释金的协议也属于非法无效合同,因为此类协议意在使保释制度失去意义[3]。但是,如果依照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既可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又可提起刑事诉讼的,那么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免予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协议则属于有效合同。
根据判例规则,旨在规避或妨碍破产程序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例如在1939年约翰诉罗都泽案中,被告欠原告852镑债款。在被告被申请破产后,他要求原告欺骗破产管理人将该债款说成是赠款,并许诺自己仍将偿还该债务。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4]。
2.非法的助讼帮诉合同
根据丹宁勋爵在1963年退普卡矿业公司申请案中所作的定义,非法助讼是指“无正当原因和理由而不适当地资助诉讼一方当事人起诉或反诉,恶意地挑起诉讼纠纷。”而帮诉则是指帮诉人非法向诉讼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资助,从而收取胜诉收益的协议[5]。非法助讼帮诉合同有碍于司法的公正性,故属于非法无效合同.
但是根据普通法原则,如果帮助诉讼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是慈善行为人,或者是与被助者有共同利益的人,则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助讼。现代法律对“共同利益人”作了广义解释,即“凡对诉讼结果具有合理而真实商业利益的人,均应视为共同利益者”[6]。与上述同理,共同利益人的参诉行为也不属于非法帮诉。例如1977年垂德克斯贸易公司诉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及其上诉案中,原告公司向一家英国公司运销水泥,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由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结算。由于该银行未能付款,原告公司对其提起1,400万美元的索赔诉讼。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提出主权豁免抗辩,但被英国上诉法院驳回[7]。此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向英国上议院提出上诉,而原告公司则将本诉案的全部请求权转让给其诉讼费用担保人瑞士信托银行,根据该转让合同,瑞士信托银行可以将本案请求权再行转让。此后瑞士信托银行将该请求权以 100万美元价格转让给某匿名第三人,而后者在对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的诉讼中取得了800万美元的赔偿。上议院判决:(1)由原告公司所为的第一次转让协议不属于帮诉,因为瑞士信托银行作为诉讼费用担保人对本诉具有真实的实质性利益;(2)由瑞士信托银行所为的第二次转让协议具有帮诉性质,应为无效合同[8]。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英国法律将非法助讼帮诉作为刑事犯罪采处理;而根据《1976年刑法法案》第13条1款1项和第14条的规定,非法诉讼帮诉现在已不再视为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但是这一责任性质的变更并不影响本节所述的合同法规则。
3.限制证人提证的合同
凡在协议中禁止或限制证人对法官所问事实提供证据的合同属于非法合同,此类合同有悖于公共政策,故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9]。
(三)与敌对国通商的合同
按照普通法和《1939年与敌对国通商法案》的规定,除经国王特许外,凡与战时自愿居住于敌国的人订立的一切合同均属于非法无效合同。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要对敌国的财产实行没收;相反,此类财产及其孳息应当保存到战争结束时返还,而在战争期间该财产通常由英国政府受托管理[10]。
(四)以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根据判例规则,除了典型的犯罪侵权行为外,合同中如包括以下几类违法内容也属于以实施犯罪或侵权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首先,以偷漏国内税收为内容,或者以欺骗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税率活动为内容的协议属于此类非法合同;法院可以对其判令解除[11]。其次,当事人通过持股协议诱骗公众相信该股票市场价值的合同[12],报刊商人与印刷人间订立的对后者印制诽谤性言词补偿其受诉责任的协议,以及约定对被保险人自己制造的事故免负法律责任的保险单也属于此类非法无效合同。再次,被保险人在有人身保险后,如果在神志正常情况下自杀,则其所订保险单视为此类非法合同。尽管根据《1961年自杀法》第1条的规定,此类自杀目前已不再被视为犯罪,但判例法的下述原则仍然有效:被保险人通过自杀而使其个人或其继承人获益是违反普通法中公共政策原则的,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无效[13]。最后,凡合同在外国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该合同违反所在国法律并且该国属于英国的友好国家,则所订的合同在英国也视为非法无效合同。’这是由于,公共政策原则本身就建立在国际间互相尊重和礼让的基础上。例如在1921年福斯特诉德利斯科案中,原被告均为英国国内合伙的成员,在美国禁止进口和销售酒类期间,该合伙专营向美国走私贩卖威士忌酒。后因当事人间发生争议诉至英国法院。法院判决,当事人间的合伙协议本身即属于违反英国法的无效合同[14]。[page]
(五)不道德的合同
不道德的合同包括:以履行不道德行为为内容的合同,例如约定将来姘居的协议;基于当事人不道德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例如向奸宿者出租车辆的协议;和以未来不道德行为为对价的合同,例如以私通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以过去的不道德行为为对价而订立了某项合同,则只应视为该合同没有对价,而不视之为不道德的合同。1908年威尔逊诉肯莉案判例确立了适用于不道德合同的以下原则:凡丈夫与妻子间订立的未来分居的协议,以及某一妇女与已婚男人订立的在后者妻子死亡或离婚后与之结婚的协议均属非法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已婚者在法院已判决其离婚而在诉讼终结前与他人订立了结婚协议则不在此限。
(六)妨碍婚姻自由的合同
根据英国法律,对婚姻进行普遍限制或者不合理地影响当事人结婚选择自由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某项合同仅仅限制当事人与特定人结婚,或者仅刘‘婚姻作了部分性限制的,则属于有效合同。此外,许诺将介绍他人结婚的协议也属无效合同。
(七)其它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合同
根据1915年纳威尔诉加拿大联邦新闻公司案判例,凡报刊商与他人订立的对特定人行为不予报道的合同属于非法无效合同。阿特金法官在该案中指出:“报社的任务之一就是对欺诈性阴谋予以揭露,因此如果报社在合同中规定自己不行使这一权利,或者以限制该权利为对价,则将违反公共政策,此类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16]。
此外,按照1917年赫伍德诉米勒木材公司案判例,凡不正当’地束缚个人自由的合同属于非法无效合同。因此,货币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承诺自己不改变住址和工作,不使自己的收入下降,不放弃自己的财产,以及不陷入其他债务。但是如果某当事人为挽救自己儿子不致放荡堕落,以代为偿债为对价而限制其到处游荡,则属于有效的合同,不适用上述原则。
(八)赌博合同
《1845年赌博法》第18条规定:凡以赛赌或打赌为内容的合。同均属于无法律意义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诉请偿还赌款。而《1892年赌博法》则补充规定,凡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以下任一许诺的,也构成无效赌博合同:(1)许诺向他人支付款项,而该支付许诺又与《1845年赌博法》规定的赌博合同有关的;(2)许诺以佣金手续费、奖金或以其他服务形式向他人支付款项,而该支,忖许诺又与上述赌博合同有联系的。由此可见,赌博合同包括打赌合同,赛赌合同和与之有关的支付许诺。
打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被证实时,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预定款项的协议。在打赌合同中,当事人除收付赌款外须不具有其他合同利益,而究竟由何方付款仅取决于该不确定事件的结局,否则将不属于打赌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在证券交易中不具有实际交付证券的意图,而仅约定根据行市涨落赢取差价,则该交易应视为打赌合同[17]。根据普通法规则,打赌合同不属于非法合同,但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故它属于无效合同。
赛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比赛(如赛马、赛球)结局进行打赌的协议。根据《1968年赌博法》第2条的规定,下述情况不属于赛赌,不适用有关赛赌的法律规定:(1)以银行为赌注而进行的比赛性赌博,不论其是否为赛赌者所有;(2)根据某一比赛性赌博的性质,全部赛赌者并不具有同等有利机会的;(3)根据某一比赛性赌博的性质,仅部分处于竞争状态的特定人具有全部或部分性有利机会,而其他人不具有此种有利机会的。英国目前有关赛赌的制度主要由《1968年赛赌法》规定,根据该法规则:赛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并且赛赌合同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但此类合同并不属于非法合同。值得强调的是,有关赛赌的禁令不适用于下列场合:(1)凡在私人家庭住所、寄宿宿舍、公馆的厅内或类似非商业性建筑物内,由该房屋内居住者(全部或大部分)进行的赛赌,不适用该禁令(第2条2款);(2)凡在持有许可证的室内场所、经合法登记的俱乐部或矿工福利设施内进行的赛赌,不适用该禁令(第1条1款);(3)凡机器赛赌,啡营利性娱乐赛赌和有奖娱乐性赛赌不适用该禁令,但适用特别规定(第1条2款), (4)某些特定类型的赛赌(如骨牌和纸牌游戏)也不适用上述禁令 (第6条)。
总的来说,打赌合同较之赛赌合同内容广泛,而后者内容较为单一。英国法对赌博合同适用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1894年麦透斯诉本杰明案判例规则,凡受雇而订立打赌合同的代理人必须将其所赢赌金交还被代理人,但他无权要求被代理入补偿其所输金钱[18]。
2.根据1900年伯基诉阿什利与史密斯公司案判例,在赌金保管人将赌金最终交付赢家之前,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即使打赌结果已经揭晓,输家也有权向保管人收回赌金[19]。
3.根据1929年卡尔通俱乐部诉劳伦斯案判例,货币出借人明知对方借款目的在于从事赌博而仍然向其贷款的,他将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该债款;但是如果该借款人借贷款项是为在允许赌博的其他国家进行赌博的,则不适用这一规则[20]。根据1951年麦克唐纳德诉格林案判例,货币出借人故意将款项借给他人偿还赌债的,如果该款项确已用于偿还赌债,他将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该债款;但是如果货币出借人出借款项不具有使对方偿还赌债的目的,那么即使该款确已用于偿还赌债,他仍有权请求返还债款[21]。此外根据《1968年赌博法》第16条的规定,持有赌博许可证的俱乐部不得对赌博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服务;但是此类俱乐部在发放赌博筹码前为参赌者兑付支票的不在此限。
4.如果当事入订立的某项新合同意在弥补债权人在打赌中失去的金钱,那么不论该合同是否具备新的对价,该合同均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2]。
5.为实现赛赌合同而签发的票据依法应视为对价非法的合同;因而此类票据对当事人无约束力,但是根据《1835年赌博法》的规定,不知悉该票据来源的正当持票人有权据该票行使追索权。为实现打赌合同而签发的票据则应视为无对价的合同,此类票据对当事人也无约束力,但受让该票据的第三人可直接据该票行使追索权,而无须证明自己不知悉该票据的来源。[page]
除上述规则外,《1976年****娱乐法》还对有奖抽彩合同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有奖抽彩活动适用赛赌的一般条件规定,凡不符合赛赌条件的有奖抽彩属于非法活动;但某些具有娱乐性的小宗义卖抽彩,体育竞技抽彩,地方性有奖抽彩等不为法律所禁止。
(九)限制性贸易合同和转售价格维持合同
这两类合同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竞争法统制规则的非法商业行为。但是它们在协议效力,管理规则,诉讼途径和制裁方法上均适用与一般无效合同有别的法律规则。其详细内容见竞争法章。
(十)限制营业合同
限制营业合同是指对某人所从事的商业或营业范围进行全面或部分性限制的合同。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保障当事人专有权或专营权而订立的合同;另一是为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合同。根据英国法律,所有的限制营业合同均应初步推定为无效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证明某一限制营业合同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该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限制营业合同具有合法效力的关键在于其限制内容具有合理性。而根据判例法,判断此种合理性须遵循下述法律规则:
1.为保护当事人专有权或专营权而订立的限制营业合同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时,才不违背合理性原则:(1)合同的限制内容对接受限制方当事人来说是合理的;(2)合同的限制内容对社会公众来说也是合理的。
根据1894年劳登费尔特诉马克西姆枪炮公司案判例,在专利权人或商业秘密专有权人出让其专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仅限制出让人本人继续经营该专有项目的营业权,并且其限制年限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视为该限制营业合同具有合理性[23]。但是在某项合同限制他人营业范围和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该限制案件内容过宽,超过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必要限度,则属于违反合理性原则的无效合同。例如在1974年鲁卡斯公司诉米切尔案中,原告公司雇佣M在曼彻斯特作为其机械销售代理人。雇佣合同中规定:M在雇佣期满后1年内不得在曼彻斯特及其周围擅自经营同类产品。后因M违反这一规定而涉诉。法院判决,该合同中对他人营业能力的限制超过了必要限度,应为无效[24]。如果某一限制营业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合理性,但却无法简单判定是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当事人往往负有复杂的举证责任。1913年澳大利亚总检查长诉阿德雷德公司案判例认为:只要在某一限制营业合同“将价格抬到不合理的高度而具有垄断性时”,就应视该合同违反了合理性原则[25];而哈尔顿爵士在1914年盐业公司诉电解碱公司案中则认为,在限制营业合同中“规定无利可图过低价格也构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它会导致制造商破产和低工资,从而引起失业和劳资纠纷”[26]。根据现代判例,某一限制营业合同是否对公众利益具有合理性只应作狭义理解,昂格德托马斯大法官认为这种狭义理解包含两层含义: “首先,它是指某一合同对公众利益不具有不合理性;其次,所谓公众利益并不是某种经济概念,而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公众正常交易的秩序。因此,限制营业条款的合理性仅意味着商业自由没有受到不合理的影响”[27]。
在适用本条所述规则时,诉讼中通常把限制营业合同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单独限制合同,它仅限制当事人向某特定人购买货物,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往往不必考虑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另一类称为财产交易合同,其限制内容涉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但在许多情况下,单独限制合同与财产交易往往联系在一起。
2.订约目的仅在于限制竞争的限制营业合同不符合前述合理性原则,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订立的限制营业合同意在保护当事人真实利益,并且其限制条件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来说是合理而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可能保护此类合同。例如在1920年艾特伍德诉莱蒙特案中,原告雇佣L为其裁缝店的助手,雇佣合同中规定:L在雇佣期满后不得在原告店铺周围10英里内开业做裁缝。法院判决,本案协议的目的仅在于禁止雇员用其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与原告竞争,故该协议无效[28]。而在1921年费切诉戴维斯案中;原告雇佣D为其律师行的助手,合同中规定:D在雇佣期满后不得在原告律师行周围7英里范围内开业做律师。法院则判决该限制合同有效,其理由在于:D在原告律师行工作期间掌握了该行顾客的个人情况、档案和私人信誉联系,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保护自己利益不受侵害[29]。
由上述判例可见,法律是否允许雇主通过合同对其雇员进行营业限制及其限制程度形式上取决于雇主业务的性质和雇员的职务,但实质上取决于该雇员是否掌握了其雇主的专有性权利并是否会对其雇主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因此,法律允许享有专有权的雇主较之不享有专有权的雇主对雇员作更严的营业限制,允许雇主对经理雇员较之对下级雇员作更严的营业限制。根据判例规则,此种专有性权利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私人性信誉联系,但不包括一般性知识和技术。例如,在雇员掌握了其雇主技术秘密或工艺方法的情况下,雇主有权禁止他泄露该秘密,也有权禁止他在业余时间从事该营业或为其他公司做同类工作[30]。又如,在雇员抄录了其雇主的客户姓名和住址的情况下,雇主有权以合同限制其在解聘后利用该秘密从事同类营业;即使雇佣合同中未对此作明确限制,该雇主也有权禁止其雇员从事此类侵权行为[31]。再如,在雇员获取了其雇主对顾客的私人性信誉联系的情况下,该雇主也有权通过合同限制其雇员在解聘后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同类营业。但是判例法确认,在下列雇主和雇员之间不适用这一规则,雇主无权借口雇员掌握有私人性信誉联系或商业秘密而限制其营业:报社老板与其记者之间[32];服装公司与其推销商之间[33];房地产经纪人与其职员之间[34];汽车销售商与其推销员之间[35]。此外根据平衡法原则,在雇主与其雇员订有合理的限制营业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雇主违反合同而在合同有效期内无理解雇其雇员的,则该限制营业条款也将归于无效,雇主无权据其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因为衡平法认为: “请求公平 (判决)的人其自身所为必须公正无瑕”。[36]
3.限制营业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其优势性地位和权力将不公平的限制营业条件强加于对方以获取赢利的,违反前述合理性原则,该合同属于无效。这一原则实质上是全部限制营业理论的基础。例如在1974年施罗德音乐出版公司诉麦考莱案中,作曲家M与原告公司依后者给定格式订有一项许可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公司对M的作品具有5年的独占出版权;如M的作品走红,原告公司可将该期限延长到10年,同时原告公司还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该合同中既未规定原告公司的出版义务,又未规定M的解约权,仅许诺在原告公司销售营利的条件下将给付许可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判决:该合同的限制营业条件不具有合理性,并且违反了公共政策;它属于原告公司利用其优势性地位强加于M的无效合同[37]。[page]
4。商业行会对其成员营业活动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也适用有关限制营业合同的一切法律规则。例如在1966年迪克森诉全英药剂师协会案中,被告协会规定:凡协会成员的现有药店均不得扩大营业范围去经营非传统商品。而原告的药店反对这一规定,并据此起诉。法院判决,该协会规定属于不合理的限制营业合同,并且违反了公共政策[38]。
5.合伙协议对合伙成员退伙后的营业活动所作的限制也适用有关限制营业合同的法律原则。但是在某一合伙属于一般性医务开业者合伙的情况下,其合伙协议适用《1946年全国保健服务法》第35条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性医务开业者合伙在解散后,其营业不得转卖;其成员退伙后也不得以医务开业者身份从事原营业,但可以从事医疗顾问。
6.在一般情况下,判断某一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限制营业的合理性原则仅需根据该条款用语和内容来确定,其他条款仅具有解释性意义;但在某一合同条款的适用受到其他条款或其他合同限制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全部有关条款来确定其合理性。例如在 1976年申尔公司诉劳斯特克加油站案中,原告公司与一家小加油站(被告)订有一项形式上合理的单独限制合同。根据合同,识被告加油站只能向原告公司购买汽油,而后者负有供货义务,但在后来的汽油竞争战中,原告公司为保证其竞争价格决定对销售量下跌4万加伦以上的其附属加油站给以资助;而被告加油站因销量下跌不足,不属于被资助之列。此后被告加油站因无法维持高进低出的局面被迫向其他公司进货。法院判决:由于原告公司对被告采取差别待遇,故该单独限制合同无效[39]

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非法合同
根据《1976年种族关系法》的规定,凡违反该法原则对当事人因肤色,民族或出身而加以歧视的合同属于非法合同。该法中所称歧视待遇主要包括当事人在雇佣、教育 供货、服务、房屋使用、出版、广告等交易关系中所受的不公平身份待遇。根据该法规定,如果某一合同中的限制条款直接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则因非法而归于无效;如果某一合同中的歧视性规定并不直接违背法律规定,但无法律根据时,该合同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违反《种族关系法》雇佣合同依法由工业关系法院管辖(第54条一56条);其他此类合同由普通法院管辖;种族平等委员会有权申请法院对违法者发布禁令(第62条)。
根据《197s年性别歧视法》,凡违反该法规定对当事人加以性别歧视或婚姻歧视的合同属于非法无效合同。该法还设立了旨在调查此类非法合同,消灭性别歧视现象的”公平机会委员会”。
根据《1968年交易说明书法》和《1972年交易说明书法》,凡违反该法规定而作出的虚假说明书属于非法合同。其中对恶意虚假说明者应追究刑事责任;该虚假说明书归于无效;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诉请民事赔偿.

三、非法合同的法律效果
(一)无效后果
非法合同的通常法律效果是归于无效。这就是所谓“对非法约因不能诉请履行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对违法一方当事人不给予任何保护,违法者不能诉请返还或诉请赔偿。例如在 1937年伯格诉萨德勒案中,原告是一烟草销售商,因违反烟草协会规则而被禁止营业。后原告隐瞒其身份并通过代理人向被告订购香烟,同时交付被告72镑。在被告查询并停止交货时,原告起诉追偿。法院判决:原告无权收回其已付的货款,因其是为实现欺骗目的而支付的[40]。
(二)诉因效果
尽管非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根据。根据一般原则,法院对于当事人就非法合同或根据非法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不予受理。但是这一原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适用。
(1)在当事人双方不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当事人可以根据该非法合同诉请返还他交付的财务。例如在当事人因被欺诈而接受了不具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单时,他有权诉请返还依该非法合同而支付的保险费[41]。(2)在合同的非法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有所悔悟,法律可根据该非法合同对该当事人提供帮助;但如果该合同不是由于当事人悔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履约的,法律对当事人不给予任何帮助。此外,在当事人不是基于该非法合同提起诉讼,而是诉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也必须受理。
(三)部分无效后果
在某一合同中仅其部分条款具有非法性的情况下,如果该非法部分与合同整体具有可分性,那么其中的非法条款部分可分离出来,而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整个合同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或者合同的非法内容与合同整体不具有可分性,则不适用部分无效规则。例如在1951年拿比尔诉全国商业代理公司案中,原告受雇担任被告公司的秘书兼会计。根据雇佣合同其每周薪金加办公费为13镑,其中办公费为6镑但不得挪为他用;但双方都知道原告的正常办公开支每周不会超过1镑。法院判裁:本案合同的实际目的在于逃避税收,并且原告的实际薪金与实际办公费是无法区分开的,故该合同属于完全无效的非法合同[42]。
合同的非法部分是否与合同整体可分的问题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判例法认为:一般附属性合同可与其主合同分离;但是根据 1975年艾蒙克澳大利亚石油公司诉鲁卡布鲁斯案判例规则,在租赁合同中,转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转租合同整体不可分;转租合同与主租合同不可分[43]。
(四)所有权移转效果
在某一买卖性合同属于非法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依据该合同诉请对方交付货物。但是如果某一买卖性非法合同已经履行,并且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移转买受人时,则该买受人可以依据该非法合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和正常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权。因此,在该项货物受到不法侵害和占有的情况下,此类买受人有权诉请返还原物,排除侵权或赔偿价值[44]
(编辑:compan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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