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发端于传统的租赁形式,究其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英国伦敦东部地区煤矿主对机车的租赁方式。现代融资租赁则于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以后逐渐发展到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由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构成,交易一般由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达成。我国尚无单独的融资租赁法律,相关法条目前散见于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文本中。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方向,但实务中,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待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