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利益?
更新时间:2019-02-1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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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时的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以及租期等事项。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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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如何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能够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此时只要签订相应的解除协议,租赁合同就解除了;如没有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那么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就要支付违约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