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一、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以租赁的目的和投资回收方式为标准划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另外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被称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特点
经营租赁的特点
1、它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
2、 2、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
3、租赁物件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选定的。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5、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
6、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因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解约。
7、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几乎都要留购)。
1、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
2、租赁物件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
3、租赁目的主要是为短期使用设备。
4、租金的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出租人无法只通过一个承租人租用设备,并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就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5、承租人是不特定的复数。
6、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
7、租赁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8、租赁期限比较短。承租人可以提前告之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
二、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有具体约定>
出租人
承租人
权利
1、 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 收取租金
1、 对租赁物件和出卖人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