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市××××有限公司产权
委 托 人: ××市××××有限公司/股东
受 托 人: 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制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 月 日在广州市签订:
委托方:××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 话: 邮编:
服务方: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899号远景大厦827室
代 表:丁伟华 职务:经理
电 话:020-28254986 邮编:510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下均指医药生产企业/)转让企业资产、企业股份或融资的有关事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服务,达成如下一致,以共同遵守。
一、 委托项目内容、目的与意义: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服务,为甲方收集有意向向医药企业投资的投资方信息,让甲方与投资方(或收购方)就甲方企业资产、股权转让或融资进行洽谈,促进甲方将有关企业资产、股权转让给收购方(或者融资),并签订相关股份(资产)转让合同等。
本合同所指,有意向向甲方注资的企业包括或可称为:收购方、并购方、投资方、出资方、融资注资方、买方、股权受让方等,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目标个人”。甲方与目标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借款贷款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租赁协议、托管协议、承包经营协议和其他相同性质的合作文件。
二、 操作步骤及相关费用:
1、 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5000元委托意向金,甲方便成为乙方产权机构的会员单位,如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转让企业的信息在健康产业产权网上(www.lanpo-cc.com)挂牌六个月(内容由双方审核),乙方可公布甲方联系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由甲方与信息接受方自行洽谈转让与融资事宜(如公布,本合同为独家委托转让合同)。乙方同时会将整理收集到的收购方的有关信息,陆续向甲方传递。甲方有权定期参加乙方举办的产权买卖见面会。[page]
2、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收集有意向收购医药企业的收购方基本信息,经过筛选将其集中提供给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合作意义,可要求乙方牵线与收购方洽谈;此时,甲方则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的基本资料,以便乙方提供给收购方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接洽;如双方合意,乙方安排甲方与收购方见面谈判。
3、 为了促成转让顺利进行,乙方应收购方的要求向收购方提供甲方(转让方)的企业信息,甲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不得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如涉及需要审计确定的数据信息可注明),乙方与收购方对于甲方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信息、资产信息、品种信息、经营信息、网络信息、财务信息、负债信息、预估价与股份转让比例信息等。
4、 甲方与收购方(目标公司)进行转让或融资接洽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包括调查、谈判、信息传递、合同见证、审计与资产评估参与等。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出差协助(指离开广州市),费用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与目标公司(收购方、投资方或股权受让方)达成融资或转让协议,并注入协议确定的资金,甲方应根据该等成功并购项目个案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用:
(1) 甲方转让资产的(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等)按交易资产总金额4%的比例支付信息费用;
(2) 如转让股权的(指转让的股权在全部资产中对应的资产份额),计算公式:信息费=股权份额×资产总额×5%;
(3) 如甲方只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计算,支付5%信息费用;
(4) 如转让批件、商标、设备或其他处理的企业资产的按照交易额10%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6、 如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收购款项,甲方向收购方(投资方)每收取一笔款项,五日内向乙方按以上比例支付信息服务费;甲方支付信息费用给乙方由收取转让款(融资款)的目标公司或由收取转让款的股东 、 支付
7、 乙方收款银行帐户信息:
单位: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白云区黄石路支行
帐号:4400 1491 1060 5046 0526
三、 信息资料提供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任何信息、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在通知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以手递和/或传真和/或特快专递邮寄和/或电子邮件、访谈记录、会议记录、资料签收等方式寄送至如下地址:
甲方:××市××药业有限公司
[page]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899号远景大厦827室
邮编: 510400
电话: 020- 36318136 28254986
传真: 020-36199434
联系人:丁伟华
电子邮件:xwdepo@163.com
任何通知和/或书面文件以手递的方式递送时,递送至上述地址的次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的方式递送时,以发送出传真的当日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方式递送时,以特快专递发出之次日起的第三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时,电子邮件在接受方服务器中首次显示之日或邮件发出第五日为送达日期。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对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
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各方均应对文件传递保留备份,或由接受方签收,以上方式传递的文件为本合同附件或履行的根据;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文件时,还应在相关服务器保留“已发邮件”作为备份依据。
四、 违约责任
1、 信息接受方对于提供的企业信息存在保密责任,对于需要保密的资料甲方应该注明“保密”字样;乙方不得向任何与收购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如公开未经对方同意的信息对信息传递方,或出让方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未经信息传递方同意的公司信息,或信息接受方利用从传递方得到的信息转移给第三方与收购方合作,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向信息提供方(乙方)支付10万的违约金。
2、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目标企业进行融资或股权转让洽谈成功,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相关条款支付信息费用,如果不及时支付信息费用,应承担日0.3%的滞纳金。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目标公司信息不论何时,不论是否要乙方连续参与,只要甲方与乙方提供的目标公司有融资、投资或股权转让合作,都应支付本合同确定的信息费用。
4、 甲方成功或有效利用乙方信息,同时指(/包括)甲方公司的股东、董事、甲方公司投资的其它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资产抵押方/担保方利用信息,如这些公司与目标公司合作,亦应由甲方负责支付本合同确定的信息费。
5、 甲方委托乙方转让企业并公开发布(包括网站)转让信息,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为独家委托,因公布甲方联系人方式自行洽谈,只要甲方转让目标实现,甲方即应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用。[page]
五、 不可抗力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两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抗力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六、 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就有关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中所用的时间概念“日”,除指明为工作日外,均为公历日期。
2、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3、 本合同中“交易资产总额”以资产评估总值(或交易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准。转让处理资产(设备/批件/商标等)的按交易总金额计算。
4、 融资或收购协议注入确定的资金或投资额(交易额)包括投资/收购合同或其他相同性质文件下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支付,资产置换、股票交换,债务融资等方式实现的全部金额。
5、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本协议进行解除、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约定对甲乙双方的受让人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失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执行。
6、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转让中介服务合同,而乙方与某收购方也签订了收购中介服务合同,当甲方在乙方的介绍下与某收购方成功签订转让协议并执行了合同,无条件推定为乙方成功实施了中介服务,并履行了本合同。
7、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符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8、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9、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市××药业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2010年 月 日
服务方:广州市南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