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不允许进行互相借款,如果存在利息收益则应当收缴。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分类处理,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即对于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次司法解释第 14条规定内容的,均确认了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相关法条:
2015年年8月6日,最高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部司法解释改变民间借贷原有的司法解释,首次确认企业间的借贷效力。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