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民融机构设立标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更新时间:2014-12-3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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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规范民间融资机构意见》,要求此类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并对其财务规范、融资渠道、经营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湖北省规定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规范民间融资机构意见》,要求此类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并对其财务规范、融资渠道、经营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湖北省规定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
对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湖北要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湖北禁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规定其融资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只能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等三种方式。
为净化民间金融市场,湖北还要求对当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要求这类公司的主发起人无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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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但实际投入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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