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526f3e1333be9提问: 您好。根据公司法和某公司的章程,未对有限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做出限定,如必须几位同意等。 1.请问是否就代表了股东间股权转让可以不必其他股东同意? 2.在办理工商变更时需要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等,这些资料需要其他股东签字盖章。 请问,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盖章怎么办?有没有相关规定,要求股东必须全体要盖章? 谢谢!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沈辉律师回答:
1、对于转让股份,章程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2、转让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对于股东不购买的行为是可以视为同意转让的。可以要求签字盖章。
3、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