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前台的央企法律顾问

更新时间:2019-01-29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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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融合。不少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通过合同审核,将法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融合。不少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通过合同审核,将法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通过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将法律管理上升到企业决策管理的顶层。

  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必须具有坚强的法律支撑。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以来,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功能

  通过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中央企业普遍加强了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不少企业建立健全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在解决个案的同时,许多企业更加注重对案件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

  “企业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合同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一些重大法律纠纷,二是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和协调不当,三是没有很好的市场论证和民主讨论。企业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

  总法律顾问,与通行的社会律师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自控,主要责任是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比如在合同管理上要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重大项目决策和投资当中要进行法律把关。国资委把法制建设作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计划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第一个“三年目标”是建立机制,第二个“三年目标”是发挥作用,第三个“三年目标”是完善提高,力争经过9年的努力,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具有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的一定实力。目前,中央企业正处在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实施过程中。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国资委自2004年4月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截至 2010年6月底,已有98户中央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比例达到80%;有668户重要子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兵器工业集团等36户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审核不断加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的企业,分别有92户、 102户和115户。中央企业7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亿元。

  以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为核心,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如中交集团要求每户重要子企业选派一至两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任命为总法律顾问;有的中央企业暂时没有专职总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明确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或者及时组织对外公开招聘。[page]

  在推进人员到位的同时,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得到进一步落实。中国水电集团、钢研科技集团等22户中央企业已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许多中央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重视发挥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作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的工作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增强。航天科工、通用技术集团等企业在制定投资、担保、合同、授权等管理制度时,对总法律顾问参与重要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兴铸管集团、诚通集团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和项目实施,推进了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经受住了检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融合。不少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通过合同审核,将法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通过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将法律管理上升到企业决策管理的顶层。

  通过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改革调整、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走出去”步伐将不断加快。国资委明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强调“围绕中心、服务中心”,立足于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加快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未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是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中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必然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做到超前介入,及时跟进,特别是要更加注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是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频繁,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整合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预计中央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如何依法促进企业整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形成一个完整链条。近年来,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改制面已经从2002年的30%提高到70%以上。中央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企业股东日益多元化,对子企业的管理也逐渐从直接管理向规范行使股东权转变。随着中央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下沉,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多。这些新变化,客观上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把全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尽快打造成为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page]

  四是“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从国内向国际延伸。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中央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单位 5901户。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法律风险大幅增加。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定要跟着走出去。对境外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的研究要跟上去,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要跟上去,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跟上去,海外维权要跟上去。

  五是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从被动防守向主动应对转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重视“内外结合”,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法律管理水平的高低,实际上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面临“十二五”时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期待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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