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19-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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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吉林,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
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对跨企业、跨行业调剂职工的,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
协议中商定。调入
乡镇企业的,可以不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安置的富余职工到社会待业的,可以进行待业登记,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富余职工,应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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