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清算有何时限要求?
更新时间:2019-03-24 01: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综上所述,
外资企业清算的时限为:不少于90日,但不超过270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