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6-12-16 15: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权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一种执行程序,该程序始终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中由于其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的财产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分配。

  1、非破产清算适用法律的特殊性

  (1)法律依据特殊

  普通的破产清算一般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破产清算大多由《公司法》进行规制。

  (2)发生清算原因的特殊

  破产清算发生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破产清算发生的原因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3)是否进入公司司法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破产清算自始至终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而非破产清算除了特殊情形外,大多是由公司内部组织进行的,其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但非破产清算可以因为法定事实原因转化为破产清算,如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人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的情形

  (1)自愿解散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或界定解散时,企业就会解散。这时如果不进行清算,所欠债权未偿付,就会给债权人带来危害,甚至会存在股东恶意解散以逃避债务的情况。而债权人自己提出清算要求,会因为企业已经解散,甚至已经注销,而没有起诉对象。如果直接起诉股东则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或者根本无法找到原企业的股东而无法起诉。

  (2)强制解散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有关机关吊销、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法院判决解散后,也可能出现未清算的情形。如果不清算的话,股东的投资就会无法收回,将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而企业的职工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还会引起追讨工作的纠纷;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案例】

  2000年3月,某塑料管厂与某电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建材有限公司。

  2001年2月和6月,某塑料管厂与摸电子公司陆续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及李氏兄弟俩。转让后,某建材公司个股东的持股情况情况为:某新型公司占50%,李氏兄弟俩各占25%。

  2002年2月,三方股东决定终止合作,签订了某建材公司终止清算协议书,内容为:“(1)个股东一致同意终止某建材公司,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清算。(2)某建材公司的全部剩余资产,包括厂房、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已经各股东初步确认约200万。”该协议为涉及对外债权债务,签订后各方剩余财产的分配未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出现较大的冲突。某建材公司一直由李氏兄弟俩经营,全部剩余财产当时在李氏兄弟俩另外投资的一个公司的厂房内,由他们共同控制并继续使用。

  某新型公司完全失去了某建材公司的控制。作为某建材公司和某新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位形同虚设,向着急股东会议都非常困难,即使能着急起来,由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多数表决制度在这种失控方股东占50%的股份,空置房股东占50%股份的公司中无法实行,新的决议无法作出,公司无法继续运作而陷入僵局。各方股东虽然都同意对某建材公司声誉财产进行分配,但因控制方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平,一致的分配意见无法形成。

  2002年9月,因股东各方的不配合,某建材公司因未产假工商年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奈,某新型公司诉至法院,申请对某建材公司进行非破产清算。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某新型公司提出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某新型公司的起诉。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是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第二种情形,多数情况下非破产清算,启动该非破产清算的主体为公司的债权人,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非破产清算缺乏相应的规定,造成立法空白。

  从上述案例来看,申请人作为公司利益关系最为亲密的失控股东,占有公司50%的股份,向法院提出清算请求。法院应当受理,只有这样,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才能在程序上得到保障。实体上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仅仅是实现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实体上的权利依赖于程序上的权利,没有相应诉权保障,实体权利形同虚设。

  【风险提示】

  (1)法律规定指代不明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此处股东指代不明,指全体股东还是指个别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一规定,将董事与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并列作为股份公司的清算人,容易造成双方推诿,致使清算人难以及时产生,从而致使清算公司难以准时开展,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者被股东转走,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2)法定清算人制度的缺乏

  尽管《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有限公司股东不组成清算组,或者股份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不组成清算组时,债权人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的权利。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定清算人制度,假如公司没有主动成立清算组,那么就会导致公司解散和清算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时间空挡。股东逾期未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知该情况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即便启动清算程序后,即便债权人申请清算,也应时间拖延,财产流失,或因难于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欺诈行为而难以或者债权清偿。

  (3)清算期间的缺失

  《公司法》未规定非破产清算期限,以及超过清算期限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清算工作无期限下去,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各种清算费用,削弱灵格斯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另一方面被清算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以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

  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过于苛刻。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清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该法条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是否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必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均规定了清算人因懈怠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法》仅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却未明确该责任的性质究竟是按份责任抑或为连带责任,这无疑不利于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落实。

  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范围过于狭窄。《公司法》以及解释只规定清算人对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却忽视了公司清算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这一事实。公司清算不但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规定行为并不仅仅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还可能造成其他人的损失。《公司法》在此处将权利人范围限制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与清算制度的初衷相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我想问两个问题1.劳务合同在清算前终止还是在清算后终止?2我与公司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赔偿金
一般在清算前支付,清算期间所得报酬在清算结束前后支付都可以。如需帮助可联系本人
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请咨询具体法律问题,一般性的概念可以查阅教材
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清理债权债务,清算中止是出现一定事由暂停清算,待事由消失后在继续。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企业停产清算法律规定
你好,企业破产是应当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的,建议及时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房东写错了租房日期,是否有效?
您好,双方协商更正即可
达州诽谤罪请律师要多少钱
请律师告诽谤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我想在都安县城周边的村镇购买一块地皮,但是此地皮没有取得相关的证书
买地皮需要的手续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
重庆侵犯商业秘密请一个律师多少钱
法律分析: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