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分为四类,即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本类科目、清算损益类科目。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的设置与破产清算会计大致相同。
与破产清算会计不同的是,要单独设置资本类科目。根据解散或撤销企业原有科目,可以设“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在普通清算的核算与原企业财务会计有关科目衔接时,直接提入新的“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该科目反映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原始资本。
清算中,追缴投资者欠交的资本,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清算结束,退还全部与部分资本时,借记“股本”与“实收资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普通清算的清算损益类科目与破产清算会计一样,应设置“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三个科目。但“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内容与破产清算不同。
(一)核算清算企业除“资本”帐户以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帐户转入的余额。
(二)核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发生的损益,收益记入贷方,损失记入借方。
(三)核算清算期间确认债务时发生的损益,债务增加记入借方;债务减少记入贷方。
(四)清算结束,结提有关账户的余额,包括 “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