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破产欺诈罪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9-03-20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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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破产欺诈罪的主体上,国内外都存在着不少争议。首先是法人是否为破产欺诈罪的主体。关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英国、日本、新西兰、印度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二、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三、
在破产欺诈罪的主体上,国内外都存在着不少争议。
首先是法人是否为破产欺诈罪的主体。关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英国、日本、新西兰、印度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
自然人。
二、意大利、瑞士、西班牙等国规定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
企业法人。
三、美国、联邦德国和日本等多数国家都规定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大多数自然人和法人和组织。如,《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规定破产欺诈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上述承认本罪法人主体的国家中,对于法人的责任能力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法人具备承担法人责任的能力,而有的则认为不能。
根据我国《
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财产
保管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
清算组织人员和负有监管责任的上级主管等?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凡是参与破产欺诈的一切人员都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并且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所以本罪具备法人资格或非法人的单位也在主体范围之内。不过,对于本罪的单位,笔者认为在刑罚上应当采用单罚制,理由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不宜对单位处以罚金,而仅仅对犯人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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