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罪的主观目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2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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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美国法典》第18篇第152页条规定的破产欺诈犯罪都必须是故意或欺诈性的行为,过失不构成破产欺诈犯罪。2005年日本新《破产法》第265条也规定,破产欺诈行为人无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后,必须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才构成破产欺诈罪。学理上也认为,
《美国法典》第18篇第152页条规定的破产欺诈犯罪都必须是“故意或欺诈性的”行为,过失不构成破产欺诈犯罪。2005年日本新《破产法》第265条也规定,破产欺诈行为人无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后,必须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才构成破产欺诈罪。学理上也认为,破产欺诈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但是问题在于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利益或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是仅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要件?有学者认为,破产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作出的欺诈行为可使自己或他人收益,并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笔者认为作为经营主体来说,天生就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的,否则就没有成立主体的必要。法律应当否定的不是其追逐利益的行为,而是否定其危害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当然在破产状态中,一般来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就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认为只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才是最本质的破产欺诈罪否定的行为,在破产状态中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利益仅仅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而已。鉴于此,在定义破产欺诈罪的主观目的时笔者建议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该罪的目的,这样比较恰当。至于因为主观过失或因为商业风险都不能构成本罪。例如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过分负债或面临已经进入无支付能力状态,因疏忽大意违反经济运行方式、娱乐或赌博,过分消耗资产或负债的行为的,构成过失破产罪。从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分析,大都强调破产欺诈罪的主观恶性,并且以主观恶意程度较高成立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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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币公司借钱以破产。半年的经济困难不是欺诈罪。
经济诈骗罪如何量刑?经济诈骗罪会判几年?经济诈骗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
12.16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处罚规定量刑标准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