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罪的犯罪时间是在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间和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所以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启动破产宣告程序如何认定破产欺诈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相应主体启动破产程序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破产欺诈罪定罪,即使行为人也实施了欺诈行为。这里,罪与非罪的区别仅仅存在于程序上的差异,这是令人比较困惑的。
(二)对慈善团体或公益事业的有限捐赠不应认定为欺诈性转让
有一些公司企业乐于施善,热心公益事业,每年都会向一些慈善团体捐款,或赞助资金修桥修路,办公益学校等。如果在破产程序起动前的一定时限内(按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破产犯罪行为的实施期间)按惯例捐款给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则只有在合理限度内,应该不予认定为欺诈转让。如美国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缩写为“RFRA”)就保护对教会没有欺诈意图的捐赠。在1994年破产法典修订时,国会也对这种捐赠行为进行了有限的保护。破产法典§548(a)(2)规定,如果债务人对慈善团体的捐款总额没有超过捐款当年年收入的15%,或者,其捐款虽然超过了15%,但是这与债务人一贯的捐款行为是一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财产转让虽然符合了欺诈性转让的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是欺诈性转让。[12]
(三)正确区分破产欺诈罪与其它近似罪的区别
1、诈骗罪和破产欺诈罪。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97《刑法》已经把诈骗罪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为普通的诈骗罪和特殊的诈骗罪。根据这一立法理念,破产欺诈罪不再适宜装入普通的诈骗罪。破产欺诈罪在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
2、职务侵占罪和破产诈骗罪。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包括单位本身。(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债权人的债权。(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企业财产,后者是逃避债务。
3、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妨害清算罪与破产欺诈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时间不同。清算程序的启动要在破产宣告以后开始,所以清算组织介入是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开始。而破产欺诈罪的期限是破产宣告前的法定期限和破产程序期间,所以,二者的期限跨度不一样,是包容关系。(2)主体不同。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人,而破产欺诈罪是一般主体。二者是包容关系。当然,清算人可能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page]
4、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破产欺诈罪。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前面三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前面三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后者为一般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