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具体的费用,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包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并编制成册、掌握相关的证据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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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破产法》优先保护了职工的权利,只要清算结束,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先行,社保紧随其后,尽力保障职工权益。如果还有关于社保拖欠的问题,大家也可以咨询律师获得更专业地分析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