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员工有补偿。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1) 它是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开始的实质性条件;
(2) 它是决定对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某项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对于重整原因,各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即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之虞时,便可对其开始重整程序。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影响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和保护的力度之大小,而且影响到失业人数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或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法律制定了相应的重整原因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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