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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的例外,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法律关于债权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