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向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高管。公司的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1、破产费用;
2、有优先权的债权;
3、员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4、国家税收;
5、普通债权。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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