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公告那点事

更新时间:2017-02-06 14: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这“破产公告”说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公告,芝麻绿豆大小的事情本来不值得一提,但随着法院受理的“三无”破产案件越来越多,这登公告也开始闹心了。

  破产程序中有哪些公告?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的事项还真不少,包括:1.裁定受理破产公告(第十四条);2.终结破产程序公告(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3.裁定债务人重整公告(第七十一条);4.终止重整程序公告(第八十六条);5.裁定和解公告(第九十六条);6.终止和解程序公告(第九十八条);7.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七条);8.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告(第一百一十六条)。虽然上述公告的内容不一样,但这些公告一旦作出便面临以下几个共同的问题:

  首先,这公告应该往哪里登。法院公告栏、债务人住所地、各大网站(包括法院的官网)及报纸等都是刊登公告的常规渠道,但全部渠道都用上还是择其一刊登?在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法院为了图省事,就只是在法院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而有些法院为了避免程序上有瑕疵,还是会把所有能够登公告的地方都进行了刊登(张贴)。

  其次,这公告应由谁去登。有的人认为,法院既然指定了管理人,这登公告的事情就由管理人负责;也有人提出,谁出的公告就由谁去登,所以登公告也是法院的职责。在实操中,也有法院和管理人各自分工,涉及法院公告栏和官网的刊登工作由法院负责,而债务人住所地的公告张贴和对外联系报社刊登则由管理人包揽。

  再次,登公告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虽然法院在自家的公告栏张贴可以说是零费用,但要在报纸上刊登一则豆腐块大小的公告,这费用是从几百到几千甚至上万都有可能。有人指出,这公告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支付即可。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呢?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作为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等应垫付这些费用。但若遇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目前各地已有的做法是:申请人(债权人)垫付、管理人垫付、法院垫付、管理人互助基金援助、政府财政专项基金援助等等。

  就上述提到的三个问题,我们不妨先从最后一个问题开始说起。

  一、公告费由谁来承担

  在讨论公告费由谁来承担之前,首先应明确公告费的性质。那么,公告费属于破产费用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上述条文并没有对破产费用进行定义,也没有将公告费直接列作破产费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2)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如公告费、鉴定费等;(3)破产衍生案件的诉讼费用。另外,也有人提出可以把公告费划入“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一类。

  按照目前的通说,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这一概念明确了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二是要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在实务中,不同阶段的公告虽然存在差异,但公告的内容一般都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些公告也主要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裁定受理破产公告中要求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公告费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可以将其列入破产费用。

  对于破产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当初起草破产法时,立法者可能没有预计到今天会有大量的“三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设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是可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然而不登公告,不进行调查,不开债权人会议就直接终结破产程序则显得相当草率,这等于是在纵容债务人逃废债务。

  因此,为了破解“三无”破产案件缺乏启动费用这一难题,各地都在研究对策。目前在破产启动费用中,公告费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公告费由谁垫付,各地做法不一。

  第一种做法是由申请人(债权人)垫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启动了破产这个司法程序,理应由申请人(债权人)垫付公告费。特别是有些申请人(债权人)是通过债权转让而取得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其申请债务人破产是一种策略,如无法清算还可以要求债务人的股东清偿。如果把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看成一次风险投资时,要求申请人(债权人)垫付公告费也是无可厚非。

  第二种做法是要求由管理人垫付。不少人认为,毕竟管理人可以从其他破产案件中取得一定的报酬,所以要求管理人在接手“三无”破产案件时垫付公告费也不过分。

  第三种做法是法院自己垫付。像北京某中院就认为,法院应负责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该费用也是要由法院负担。理由在于:破产程序是属于法院主导下的一道司法程序,而且是以法院的名义对外发出公告,所以这刊登公告的费用就由法院来负担。

  第四种做法是采取管理人互助基金援助。从管理人的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互助基金,用于垫付“三无”破产案件的公告费及其他破产费用,相比较而言,该做法比个案中的管理人单独垫付更加合理。目前,这种做法得到了多地法院和管理人的认可,也正在逐步推广中。

  第五种做法是采取政府财政专项基金援助。虽然企业的“出生”和“死亡”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然现象,但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调控。尤其是在“去产能”的背景下,为了保障被淘汰的企业能够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政府通过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用于公告费及其他破产费用的开支。像深圳、温州就建立了这类基金,法院和管理人就无须担心费用垫付的问题。

  既然公告费属于破产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而当费用不足时,其他人可以进行垫付。但问题的关键是,由谁来垫付会更加合理些?还有就是法律能否强制要求由谁来垫付?

  如按照第二种做法,管理人付出了劳动不仅没有任何报酬,反而要垫付一大笔的费用,这对于个案中的管理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再说,管理人能否在其他破产案件中赚取报酬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今后随着“僵尸企业”大量涌入破产程序,可以预见管理人赔钱干活将变成一种常态。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可否要求法院来垫付费用?表面上看,法院发的公告,法院垫付费用也是情理之中。而由于申请破产无须预交申请费,法院垫付的这些费用最终由国家财政买单。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是零费用的情况下,那么申请人就极有可能滥用这个破产申请权,进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实,采取第一种做法,即要求申请人(债权人)垫付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因此,这部2002年颁布而现行依然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由债权人支付。但到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就以申请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其他费用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申请人应该垫付公告费及前期其他破产费用,但对不同申请人也要区分对待。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当费用不足时,债务人的有关负责人应垫付费用。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可进一步细分,如债权人是小企业主和职工,可以申请基金援助;如债权人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申请人主体资格,这类债权人必须要垫付。在有些地方尚未成立管理人互助基金和政府财政专项基金的情况下,对于小企业主和职工的援助申请,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院垫付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公告应由谁去登

  这公告由谁去登的问题,很多人觉得这根本就不是个问题,要么法院登,要么管理人登,或者法院和管理人各自分工。但实践中,还真遇到过法院和管理人相互扯皮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公告的规定,一般公告的内容都是要由法院拟定,然后由法院予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因此,管理人认为,这登公告就是法院的事。但是,如果每个破产案件中的每份公告都由经办法官跑出去刊登(张贴)也是不太现实,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有些事务性工作还是会尽量交给管理人去完成。

  另外,虽然除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外,法律没有规定管理人要去公告,但管理人履行的职责中是包括了“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因此,法院在指定管理人之后,可以委托管理人到债务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以及对外联系报社刊登公告。现在会跳出来扯皮的管理人毕竟还是少数,但管理人会感到不愉快、会在嘀咕这事肯定与费用有关。想想,这既没有报酬,又还要垫付费用去干活,换谁也不太乐意。如果解决了前面所说的费用,自然也就没人去纠结由谁去刊登公告的问题。

  三、公告该往哪里发布

  《企业破产法》没有提到公告该往哪里发布的问题,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则规定的较为详细,尤其是对于受理破产的公告,要求:(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3)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对于其他公告应如何发布,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说明。在立法者看来,受理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公告,因为该公告中载明了受理破产、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是否知晓上述信息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程序的顺利进行。

  那么其他公告是否也应参照受理破产公告的发布方式?像有些法院认为,宣告破产的公告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都算比较重要的公告,对于这些公告尽量还是要在报纸刊登。也有人提出,这债务人有财产的,全部公告都可以往报纸上登,至于没有什么财产的,除了将受理破产公告登上报以外,其他都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及债务人住所地张贴。

  绕来绕去,归根结底还是这报纸上登公告的费用问题。那登一个两三百字的公告要花多少钱呢?据了解,像《人民法院报》的收费在800元左右,而《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这类地方比较有影响的报纸收费普遍在3000至4000元。一则受理破产的公告,按规定是要在国家和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同时刊登,如果宣告破产公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同样遵照执行,那么几次公告下来的费用就超过1万多元。债务人有点财产还好说,而对于“三无”企业这公告费不知从何而来。现在全国各地正在清理“僵尸企业”,如果这些“僵尸企业”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置,单单公告费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

  是否非得要在报纸上登公告呢?随着民众阅读习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民众是通过手机和网络去获取各类新闻,纸媒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所以对外登公告也不应局限于报纸。

  今年8月1日,最高院设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开通运行。周强院长指出,该信息网通过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下一步还要实现信息网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企业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因此,今后除了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债务人企业住所地以外,笔者建议破产公告可以统一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并以此取代在报纸上刊登的做法。毕竟该信息网是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信息网络平台,破产公告在该网站上刊登可以起到很好的公示效果,另外也能够节省不少公告费,让登公告不再是一件闹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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