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2005年7月12日, 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赵某诉被告孙某、甲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赵某、孙某于二〇 〇五年九月三十日前依法成立甲公司清算组,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二、孙某将持有的甲公司清算的民事执行保障》,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 default.asp?id=36252, 于2008年5月29日访问。
[x] 张月著:《对超期未结民事执行案件的调查》,载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686,于2008年5月29日访问。
[xi] 何渊、韩思阳著:《公力执行的困境与私力执行的优势》,载《学习月刊》2007年第3期,第30-31页。
[xii] 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xiii] 《民事诉讼法》已经在这方面作出规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