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26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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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生效之后,或由债务人自动履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在破产案件中,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或债权人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主持公平清偿的资格,否则难免会出现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在
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生效之后,或由债务人自动履行,或由债务人。这种观点具有不以特定利害关系人为背景而能够说明
破产管理人的权能,而且能够合理地说明破产管理人的种种行为的优点。
(二)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
1、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破产法》的规定看,代理说、职务说及
破产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前两说各有欠缺,不足以信奉,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因为我国只用了
破产财产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律术语,因而,破产清算组是接管破产
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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