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法规释义

更新时间:2013-01-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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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语: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200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导语: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2 0 0 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该法还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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