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更新时间:2019-03-2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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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解答】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连带共同保证的
【解答】
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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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务人为原告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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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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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人,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将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法院审理。
【
破产案件债务人起诉要求还款
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交诉讼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