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 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有以下要求:
(1)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
(2)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至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 的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 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 告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 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 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例如,某法院的破产清算案还没有对某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你只要及时交纳你所申报债权的费用,便可以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能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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