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行为
更新时间:2019-03-23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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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
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
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
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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