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已依照和解协议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和解协议内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此时由于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已消失,破产程序没有再进行下去的理由,经债务人请求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已按照和解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法院可依债务人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提出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以和解程序进行债权清偿的决议和和解方案, 得到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在其已经按照和解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 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
(3) 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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