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破产的防范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
(五)严格法律程序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总之,要保护恶意破产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找法网为您推荐与恶意破产相关文章知识或专题,如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