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追回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03-26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受理案件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应由清算组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有两个基本条件:其一,追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受理案件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应由清算组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有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追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间内所作的违法的并有损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处分的财产;
其二,追回权必须由清算组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下列行为处分的财产,清算组可以行使追回权:
因此,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追回权已经灭失。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