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天说,为了减少破产成本,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成本、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法院受理破产案显著增加。随着案情越来越复杂,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某些方面需要完善。
为适应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为人民法院在当时缺乏审理经验的情况下,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后,随着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形势发展变化,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法律适用难度加大,企业破产法和1991年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
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起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规定。经过充分调研、广泛论证,在征求立法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