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及清算
更新时间:2019-03-2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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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受理及清算(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案受理的答复,立案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破产公告。(二)由人民法院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工商、人行、审计、税务、劳动、土地、房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组成清算
破产受理及清算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评估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五)在财产清算期间,由市、县(市)、区指协办会同清算组,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形成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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