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现行的整个破产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破产程序事务、所破产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由债权人的代表人参与担任或者由债权人委托的上述中介机构担任。临时财产管理人具体处理以下事务:①清点、保管企业财产;②核查企业债权、债务;③为企业及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④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⑤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临时财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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