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施以来,作为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产类)的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上产生分歧。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以财产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较为妥当。
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也称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营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实施普-通清算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并非困难,不但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而且还有可能分配剩余财产。普-通清算的特点是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机构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企业债权人不直接干预。
特别清算
当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明显障碍时,只能通过法院实施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也称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业因宣告破产或因财务状况恶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时企业往往负债累累,普-通清算已无法进行。
任意清算
所谓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倍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责任。
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因为作为综合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只负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缺少信赖关系,如果实行任意清算,股权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护。根据清算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时的财务状况不同,法定清算可分为两类: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人能申请破产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