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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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裁定1、适用范围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裁判均采用裁定。(1)受理破产申请;(2)驳回破产申请;(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5)债务人重整;(6)批准重整计划;(7)终
(一)裁定
1、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裁判均采用裁定。(1)受理破产申请;(2)驳回破产申请;(3)撤销破产申请;(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法院所作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例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公告
法院所作裁定,法律要求公告,则应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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