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权的让与担保
更新时间:2019-03-26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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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让与担保是实物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让与,是指信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者信用,受托人将其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信托人,以作为债权担保,但该物仍由受托人实际占有。它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而实行所有权的转移,债务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
让与担保是实物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让与,是指信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资金或者信用,受托人将其特定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信托人,以作为让与担保请求返还的权利。在转移所有权的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转移。大陆法系各国,虽未见于立法,但在一般交易上颇为盛行。
在财产上存在让与担保时,让与担保的设定人被宣告破产,对为设定人所占有的担保物,担保权人是否享有取回权,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仅能享有债权,行使取回权。日本《公司更生法》即采此说,该法第63条规定:“于更生程序开始前向公司让与财产者,不得以担保权标的为理由,取回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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