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更新时间:2019-03-26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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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来行使。如果管理人承认代偿取回权,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直接取回代偿财产。但为了防止管理人滥用此项权利,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承认取回权人的权利请求

  【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来行使。如果管理人承认代偿取回权,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直接取回代偿财产。但为了防止管理人滥用此项权利,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承认取回权人的权利请求,须经监察人(即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在没有监察人或者监察人未确定时要经法院同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9条在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中,未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同意取回权人行使代偿取回权也在其内。但因该项事项与其他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重要性质相同,故仍有可能被视为法律规定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而要求管理人的决定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管理人对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存在争议,取回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法院判决未认定权利人具有代偿取回权的,权利人仍可主张赔偿请求权。

  代偿取回权人在取回代偿财产时,若存在相应给付义务,如支付仓储费、保管费、加工承揽费等费用,应履行给付义务,否则管理人可以拒绝其行使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行使

  《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一般取回权在重整程序中,不能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加速到期、提前行使,需符合事先约定的取回条件。但重整程序中对一般取回权行使的限制不及于代偿取回权。因为在行使代偿取回权时,原财产已不存在,管理人占有代偿财产已失去合同依据,代偿财产也与双方原来在合同中设定的使用目的不符,故应允许取回权人行使代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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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调解没,你咨询问题我们可以可以详细沟通
樊雪晴律师
樊雪晴律师
11分钟前
您好,老板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需要支付工资。
郭海峰律师
郭海峰律师
58分钟前
可以核查调查到的可以反馈下具体情况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立即保存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详细证据协助警方立案追查。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是否涉嫌诈骗,建议报警试试,警方不按刑事案件处理的话,再起诉。
你好不合理协商不了这个是可以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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