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更新时间:2019-03-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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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尚处于运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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