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
更新时间:2019-03-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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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隔地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发货,买方尚未收到,也未付清货款,这时买方被宣告破产,卖方便有权废止合同,取回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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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身如何持有公司的股份?出卖人取回权在行使时,是否归还破
法律分析:入股后公司破产的话,是要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则由公司股东按比例分割,对公司破产有责任的,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的清偿,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法律分析: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 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
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分期付款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
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