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2.取消破产和解。取消破产和解将产生使破产和解失去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债权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决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为由的取消破产和解决定,必须有已申报债权的过半数的债权人,且相当于总债权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持有人的申请。在判定这种申请权人的时候,既要将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除外,也要从破产债权额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债权额,只以剩余额作为计算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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