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财产的清偿顺序
更新时间:2019-03-26 22: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4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财产的清偿顺序: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
第43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我认为第2款和第3款矛盾的.第2款:是破产费用对优先清偿原则
第3款:是按比例清偿
可是都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啊?怎么一会优先清偿原则一会又是是按比例清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